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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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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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函〔2004〕146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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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珍珠岩生产企业粉尘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|
吉林省环境保护局:
你局《关于珍珠岩生产企业粉尘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》(吉环文〔2004〕17号)收悉。函复如下:
珍珠岩生产企业排放工艺粉尘适用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,按该标准规定,企业排放除碳黑尘、染料尘及含游离二氧化硅10%以上玻璃棉尘、石英尘、矿渣棉尘以外的工艺粉尘,应按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中的“其它”项执行。同时,按企业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,对应执行相应的级别标准。
二○○四年五月十七日 | | | |